新政!佛山推旧改26条!2/3业主同意可拆迁!允许土地置换…
发布时间:2019/11/7 9:17:03 来自:佛山楼市发布 浏览量:4246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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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旧改新政来了! 6日下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公示稿共提出26条改革措施,市民可在11月6日-11月13日反馈相关意见。
相关公告截图
下面,楼市君对本次公告作出梳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作为项目实施依据。 2.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以街坊为编制单位。 3.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认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将标图建库图斑内70%以上的上盖物纳入拆除范围。 4. 优化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和落实。
将不低于城市更新项目总用地面积 15%,且在拆除重建范围内将不低于该范围面积15%的用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 5. 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 创新审查报批机制
6. 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 7. 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 8. 优化完善用地手续报批。 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更新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在申请主体作出拆除地上建筑物承诺后,可启动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9. 优化微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10. 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11. 优化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12. 优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支持整体连片改造 13. 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 对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应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
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统筹平衡。
14. 支持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 15. 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 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 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 16. 加大土地出让金优惠力度。 改造项目面积在200 亩(含)至 300 亩的,“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原权属人标准提高 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 2%;
面积在 300 亩(含)至 400 亩的,相应比例调整至 3%;面积在 400 亩(含)至 500 亩的,相应比例调整至 4%;
面积在500 亩及以上的,相应比例调整至 5%。
支持降低用地成本 17. 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 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 18. 创新创业载体享受差别化地价。 鼓励利用“三旧”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载。
支持优化利益分配
19. 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 20. 加大对“工改工”及公益性项目奖补力度。 21. 降低改造项目税收负担。 强化倒逼促改措施 22. 提高低效用地项目运营成本,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 强化行政司法保障 23. 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1)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 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80%; (4)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强化项目实施监管 24. 实行项目协议监管。 25. 发挥政府补位作用。 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 26. 实行信息全流程公开。 本意见有效期5年,此前市、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文来源:“佛山楼市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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